宁波慈溪阁楼白骨案细节解密,弱女子杀男友分尸  [转载]
ccpp      2022/7/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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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作:


案件概述

十几年前,慈溪某村徐家,独门小院三层小楼,徐妈妈在清理阁楼时,发现一个尘封已久的旧皮箱,拎到楼下叫来老伴一起帮忙打开——赫然是森森白骨。

徐家报警。

经侦查:原来是徐家女儿杀了前男友,而后分尸,藏尸阁楼。

这一藏就是十年,村里人说:怪不得啊,每次去徐家打麻将,总能闻到阵阵臭味,当时还以为是屋后的臭水沟。

浙江名探、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崔国华回忆说,当年他勘察现场时,阁楼上单单蛆壳都堆成“小山”,一代又一代蛆蝇的孵化消耗的是一个1米75体重130斤的男人。

十年,终成白骨。

后来徐家女儿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,她也一度翻供,上诉,最后被省高院驳回,维持原判。

接下来看看慈溪阁楼白骨案是如何侦破的吧。
案件发现

2006年3月7日中午11点,慈溪市浒山街道徐家报警,阁楼发现白骨。

当时媒体报道:“警方证实,白骨很可能是一个十年前失踪的男子,该男子与徐家女儿谈过恋爱。而多方消息指向,徐家女儿很有可能就是凶手”。

事发是这样的:徐家的房子是一栋二底三楼的独栋别墅,阁楼位于三楼之上,斜顶稻桶状。

当天徐妈妈上阁楼清理,发现有一堆叠放整齐的东西,外面用木屑等物遮掩,有恶臭。

别墅在1994年建成后,家人就再没上过阁楼。

徐妈妈觉得这堆东西很奇怪,拨开木屑,露出一只红白蓝相间的旅行式编织袋,打开编织袋,里面是一只木箱子,打不开。

这时正值午饭时间,徐妈妈把木箱拎下了楼,老伴来帮忙,盖子一掀——横七竖八的骨头,中间还有一把肉斧,保姆在旁失声惊叫:妈呀,人的腿骨!

徐家儿子接到父母电话,赶回家,一商量,报警。

浒山派出所接警后,认为很有可能是一件杀人碎尸案,立刻报告慈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,当日下午,侦技人员全部到场。

尸骨不止一袋。公安在阁楼西南角又搜到两个装有人骨的编织袋,分别是上肢骨和躯干;东北角又搜出一个编织袋,打开是一个枕套,打开枕套,是头颅,但已成头骨。

尸体是穿着衣服被分尸的,羊毛衫、西装、棉毛裤、西裤,零碎不堪。

同时搜到的还有一张名片和模糊不清的身份证一张,上面的名字皆为“胡建明”。

经过NDA鉴定,最终确认死者名叫胡建明,生前是慈溪某密封件厂的员工。为何胡建明的尸体会出现在徐家的阁楼呢?原来胡建明生前是徐家女儿徐丹的男友。

消息传到胡家,胡家顿时一片悲戚。

“等了10年,我们有过各种不好的预感,但怎么都想不到最后会是这样!”胡建明的哥哥胡建书说。

胡建书回忆:“胡建明和徐丹是初中同班同学,那时徐丹就经常到我们家里玩。胡建明参军那会儿,她还到部队去看过他呢,就是出事前三天,她还来家里看望过我妈妈。”

胡建书说:“那时候觉得她人性格挺好的,长得也不错。虽然我们知道她们家条件比我们好太多了,她母亲是教办主任,而我们家就这么几间平房。但当时我们想只要他们好就可以了。”

1996年12月18日那天,胡建明听朋友说,看到徐丹和另一个男人在拍婚纱照,便去找徐丹问个清楚。“从那之后我们就再没见过阿明。”

胡建书哽咽着说,失踪后,家里人曾经报过案,“之后我们还找过徐丹,她说胡建明的确去了她那里,但两个人很快便吵了起来,之后胡建明就出来了。当时我们想着年轻人闹分手她心里也一定不舒服,所以之后我们也就不太去麻烦她了。”

在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,胡家人不断从徐丹那儿听到有关胡建明的消息。

“一会儿说他在杭州,一会说他在广州,可是不论我们根据她的消息追到哪里,都找不到阿明。”胡建书摇着头说,“所有的消息都是她告诉我们的,我们从来没接到过一次弟弟的电话。”

但对于这些不确切的消息,胡家人从来没有怀疑过,他们宁愿相信儿子就在广州。

10年来,胡建明的屋子一直保留着,家具一点也没动过,胡建明的老母亲每天都要整理一遍。只要天晴,她每隔几天都要拿出去晒晒胡建明的那床被子,她就想着万一儿子哪天突然回来了,可以让他睡得舒服一点儿。

然而10年的等待,就在一夜间化为悲痛的泪水。

此案发生后,记者来到了慈溪市浒山街道童家村,这里的街坊邻居都告诉记者,这幢小楼10多年前就造好了,徐家的经济条件很好,两年前儿子和女儿在外面买了房子,才搬出去住。

目前小楼里只剩下两位老人和保姆,但是,其儿子和女儿几乎每天都回老屋吃饭,经常能看见他们一家人在一起其乐融融地吃饭喝茶。

尸体在徐家至少藏了10年,邻居说早些年夏天的时候,会闻到一股难闻的味道。据说,徐家的人也曾向邻居抱怨过家里的气味很难闻。不过,有条臭水河正好从村后流过,距离村子只有10米。臭水河的源头上开了家饭店,经常会有些杀鸡宰鸭后剩下来的内脏污血流进河里。村里人都以为这股臭气来自臭水河。“打死我都想不到是尸体发出来的臭气。”很多村里人如是说。
案件调查

浙江刑侦界头面人物崔国华,应邀赶赴慈溪参与侦破。

崔国华,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、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,浙江刑侦界的“头面人物”,当年54岁,入行30年,人人尊称他一声“老崔”。老崔身材高大不怒自威,话少,“在没看到现场前,我不做任何评论”,他的特点是所有判断都建立在现场勘查上。

那个身材娇小、待人温和的姑娘会是杀人分尸的凶手吗?由于案发时间过去太久,许多证据都已灭失;尸体的白骨化以及凶手杀人后分尸等因素,也使得死者的具体死亡原因难以考证,认定犯罪的条件非常有限。

慈溪警方请老崔出马。

当年3月9日,老崔赶赴慈溪,他没有去听徐家女儿有没有交待点什么,坊间怎么议论,而是一头扎进徐家小楼,重勘现场……

真凶的锁定,是怎样一步步推理出来的?

1.胡某某是徐家的人杀的?还是外人所杀藏尸于徐家?

这个是一个独栋小楼,四周均有围墙,北面是一条东西流向的小河,室外没有攀爬条件,要通向阁楼唯有从室内楼梯前往。所有门窗完好。小楼自1994年建成后,一直是徐家人自住,从来没有出租过。

另外,在阁楼发现躯干部尸骨的地面上有一处明显印迹,周围有大量蝇蛹壳,说明尸块被放置此处后,有几代苍蝇被吸引于此产蛹,直至尸块完全腐败,为此留下大量蝇蛹壳,据说装了一大袋编织袋。

而尸体腐败后,体液渗入此处地面,是以形成印迹。印迹完整,与地面其他地方色泽区别明显。

这说明装躯干的编织袋被放置此处直至腐败,直至案发都未曾移位过。

——由此,可以判定不可能是外人行凶。

是徐家人所为。

白骨是徐妈妈发现的,并与老伴、儿子商量后,即刻报警。如果他们对此事有所知或者参与了杀人,绝对不可能主动报案,所以他们三人不知情,基本可以排除杀人嫌疑。

2.杀人现场在哪里?

阁楼是堆放尸块的地方,那么第一现场即杀人现场在哪里?老崔下了阁楼,再逐一对各楼层房间进行勘查。

在二楼西北房间的地板上,老崔说他趴下来几乎脸贴着地板细细勘查。

有疑点——靠墙处有细微的红色小点,红点上被覆盖了一层清漆。

从红点的大小、位置、数量、颜色、色泽等方面可判定为喷溅状血迹;部分红点的边沿有较淡的延伸情况,说明血迹在地板上附着干燥后被水分沾到而有所扩散——这说明血迹被拖把拖过。

正是因为拖过血迹又想进一步掩盖,就刷了一层清漆覆盖。

“没想到,正是这层清漆起到了密封保存的作用,使得血迹在十年后仍旧显现出当年的娇红”。

不同的血迹情况,比如滴落状血迹说明的是伤者或者尸体被移动的情况,而喷溅状血迹是在砍切的过程中凶器与血迹碰撞所形成,往往预示着这就是第一现场,即行凶现场。

现在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,这个房间是谁的——恰恰是徐家女儿当年的房间。

十年成白骨,骨头边缘还黏连着一些色如褐土形如棉絮的东西,老崔说这是丧失了蛋白质的肌肉残存。

老崔对所有尸骨逐一勘验,重点是尸骨各分离处的砍痕形态。根据之前掌握的情况:整具尸体分四袋分装,分别是上肢、下肢、躯干和头颅。

每个分离处都有反复砍切的动作,比如左上肢肱骨内侧有11刀,外侧靠后有10刀,靠前有4刀。

让我们再结合凶器来看,也就是那一把肉斧,那是“专业”的肉贩用的斧头,重量达0.6千克,拿着这样一个自重比较重的砍斧,如果是男人持斧,一斧下去,基本上都是斧落骨断。但是这里,每个砍痕都很浅,只有2毫米左右。

砍痕位置非常分散,不精准,每一斧的落点都很游离。

不过痕迹所反映出的整体手势和力量统一。

——说明是一个人干的,而且力量明显偏小。

用老崔的话说是一般女性所为,而且是用尽了所有的办法,唯一的念头就是把尸体拆分掉。

3.凶手指向了徐家女儿,她是怎么杀的?

种种证据分析越来越将凶手的可能指向徐家女儿,严谨的刑警还要回答一个问题:怎么杀的。

如果是凶案发生没多久,尸体完整的话,法医通过尸检一般是能够判断出死亡原因的,比如窒息,比如中毒(安眠药致死等在司法鉴定中都被归为中毒)。

但是,十年的白骨显然无法告诉法医这些答案。那么,我们把难题交给老崔。

老崔是这样分析的——

徐丹,1米57,身材娇小。死者胡建明,1米75,体重130斤。而且从砍痕也分析得出,姑娘力量并不大。那么这样的一个姑娘绝对没有足够力量与男人对抗——排除徐丹徒手直接将胡建明杀死的可能性。

再者,从尸骨上的伤痕分析,可得出都是死后分切形成,但又没有能使胡建明迅速丧失抵抗能力所必然形成的外伤痕迹——排除徐丹突然袭击的可能性。

尸体外衣衣着完整,可判定他并不是正常睡觉,如果正常睡觉应该脱了衣裤,说明他并不是真的想睡觉,而有可能被药物控制。

另外在编织袋里还发现了电话线,从整个编织袋的内容物来说,除了尸块就是工具,比如砍斧等,那么可推断,电话线也正是凶手当时用到过的工具之一,那么电话线的作用很有可能就是勒颈。

——综上,杀人手段,很有可能是先通过药物使其丧失抵抗力,再用电话线勒颈杀死。

杀人后,次日分尸,分尸后曾拖扫地面并上过漆。

老崔的结论是,慈溪“06.3.7”杀人分尸案为徐丹一人所为。
案件结果

2006年7月6日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罪名成立,判处其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损失共30.7万余元。

法院的判决书对于徐丹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: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,1996年12月18日晚,胡建明在慈溪市横河镇一歌舞厅娱乐时,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,即于当晚12时赶至徐丹的住所,在二楼徐丹卧室内,两人就徐丹将与他人结婚之事发生争执,胡建明还撕破了徐丹准备与男友结婚的登记介绍信。之后,胡建明服用了被告人徐丹用水溶解的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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